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