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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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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