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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违反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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