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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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