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3-05-12 2023-05-12
新综执罚决字【2023】第1-3-001号袁记串串香饭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新综执罚决字【2023】第1-3-001号,2023年2月8日,执法队员史红伟、王春鹤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高坡岩袁记串串香饭店巡查时发现,该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k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朱永凯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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