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办理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书
3、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说明
4、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办理期限:专家评审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371-69972990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审查:经办处(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4.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情况:5件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