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监听监看。
2.向监听监看发现的违规播出机构发函,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