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1-02-07 2021-02-07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监听监看。

2.向监听监看发现的违规播出机构发函,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