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通过监看节目传送内容、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业务(有线)进行监管,对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对于认定为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广电行政部门告知被处理对象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或申辩。
3.被处理对象无异议的,广电行政部门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处理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其整改到位。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进行下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