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检查。
2.向检查发现的违规机构发函,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