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规定另见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检查。
2.向检查发现的违规播出机构发函,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