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播出情况进行监管,对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对于认定的违规行为,责令属地广电局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