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根据群众举报及工作需要对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对于认定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