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行政检查发现问题的,向监管中心核实违规网站取证情况。
2、对违规网站进行IP定位,确认接入地。
3、对违规网站的ICP备案信息进行复核,确定属地;对无ICP信息的网站,进行IP定位,以接入地作为属地。
4、查看违规网站,对其作出基本评判。
5、根据网站性质与违规情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