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三)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的;(四)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检查。
2.向检查发现的违规播出机构发函,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