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无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
2、掌握依法设置使用卫星设施用户名单;
3、对已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行政检查;
4、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对非法安装的设施进行处置;
9、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