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1-02-07 2021-02-07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付费频道开办情况和播出内容进行监管,对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对于认定为违反付费频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广电行政部门告知被处理对象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或申辩。

3.被处理对象无异议的,广电行政部门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处理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其整改到位。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进行下一步处理。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