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付费频道开办情况和播出内容进行监管,对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对于认定为违反付费频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广电行政部门告知被处理对象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或申辩。
3.被处理对象无异议的,广电行政部门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处理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其整改到位。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进行下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