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播出情况进行监管,对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对于认定的违规行为,责令属地广电局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再次进行核查,确认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