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对行政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向省局核实违规平台取证情况;
2、取缔非法平台。
事项名称: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对行政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向省局核实违规平台取证情况;
2、取缔非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