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向监管中心核实违规平台取证情况。
2、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程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