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常设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艺术考级内容、考官回避不符合规定以及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制定计划;
2.选定检查对象:
3.开展行政检查:
4.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和取证,明确违法事实;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