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制定计划;
2.选定检查对象:
3.开展行政检查:
4.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和取证,明确违法事实;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