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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2021-02-07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4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1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包含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制定计划;

2.选定对象;

3.安排巡查、核实举报内容;

4.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