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1-02-07 2021-02-07
对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4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包含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71-62679959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监管流程:

1.制定计划;

2.选定对象;

3.安排巡查、核实举报内容;

4.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