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6-05-09 2026-05-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6〕003号

名称:新郑市吸引力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06AKR2U

投资人:郭长发

住所:新郑市郭店镇芦家桥S321省道与107国道交叉口路南

你(单位)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经查:2026年3月6日9时50分,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范秋艳(执法证号:16010821032)、胡瑞强(执法证号:16010821025)依法对新郑市郭店镇芦家桥S321省道与107国道交叉口路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主要核查2026年2月17日接群众举报该场所有一名未满十八岁人员上网,通过查询场所监控发现这名未满十八岁人员,情况属实,现场负责人出示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06AKR2U,《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4200031。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有电脑75台,有10人正在此上网消费,收费标准为:每台每小时6元。执法人员对此网吧活动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经营活动。现场负责人王凡见证全部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王凡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4.新郑市吸引力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新郑市吸引力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新郑市吸引力网吧投资人郭长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新郑市吸引力网吧负责人王凡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授权委托书》1份;

9.现场执法照片2张;

10.消费者身份信息1份;

11.消费凭证1份;

12.《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新郑市吸引力网吧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新郑市吸引力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账号: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00000002962800028012,地址: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4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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