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新郑市幻境空间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EE46R646
法定代表人:王桂英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街道人和路东侧创业路北侧360广场
商铺四楼L407-410号
你(单位)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一案,经查:2025年3月3日15时00分,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范秋艳(执法证号:16010821032)、胡瑞强(执法证号:16010821025)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街道人和路东侧创业路北侧360广场商铺四楼L407-410号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主要核查2026年3月2日20时15分河南省文化厅在场所暗访时发现场所狂暴风暴机器上有一名未满十八岁人员正在玩游戏,通过查询场所监控发现这名未满十八岁人员,情况属实,现场负责人出示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EE46R646,《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
4160055,场所内共有机器45台,极速赛马7台,互动滚球1台,摩托车1台,狂飙赛车1组2台,奇幻探险1台,狂暴风暴1台,财神双响炮1组5台,曲棍星球1台,大魔术师4组12台,凤凰城2组4台,疯狂魔鬼城1组2台,鳄鱼公园1台,金币传说1台,天使之约1台,拳皇4台,甜蜜工厂1台。执法人员对该娱乐场所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经营活动,现场负责人汪光明见证全部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结束后,现场负责人汪光明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4.新郑市幻境空间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新郑市幻境空间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新郑市幻境空间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负责人汪光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现场执法照片2张;
10.消费凭证1份;
11.《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新郑市幻境空间娱乐有限公司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新郑市幻境空间娱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账号: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00000002962800028012,地址: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4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