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3-11-17 2023-11-17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3〕047号

当事人: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9G4WHL7J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41600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凤海

住所(住址等):新郑市新区管委会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

根文创大厦四楼

你(单位)持有2020年12月09日在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

9G4WHL7J),持有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2年08月18日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4160049),系依法设立的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

2023年7月5日,我局接到新郑市公安局《关于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移交函》(新公【2023】84号)后,执法人员高治业(执法证号16010821041)、杨帅兵(执法证号16010821020)等一行2人于当晚20:05分依法对位于新郑市新区管委会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根文创大厦四楼的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有18个包间,其中小包间2个、中包间13个、大包间3个,小包间最低消费218元,中包间最低消费368元,大包间最低消费698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中包间V05有顾客正在消费中,包间内正在播放王琪演唱的《可可托海的牧羊人》。

7月6日,我局依据新郑市公安局的函告及相关附送证据材料依法对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涉嫌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2023年6月3日晚,新郑市公安局在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检查时发现该场所V05、V888房间存在以营利为目的陪侍行为,办案民警将李某荣等8名陪侍人员和柳某民等4名消费者带至新区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6月10日,新郑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又对该场所总经理时英豪和公关经理关姣姣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民警调查,李某荣等8名陪侍人员、总经理时英豪、公关经理关姣姣对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长期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予以供述并签字认可,李某荣等陪侍人员通过应聘、朋友介绍等途径进入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并由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提供住宿场所。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7月6日、7月19日、7月25日依法对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史凯祥(受法定代表人王凤海委托)、总经理时英豪、公关经理唐勇杰和关姣姣等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时英豪等4名相关责任人对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长期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予以供述并签字认可。

经调查,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之规定,构成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新郑市公安局《关于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移交函》(新公【2023】84号);4.新郑市公安局询问笔录15份(复印件);5.新郑市公安局移交的陪侍人员签字的陪唱照片8张(复印件);6.新郑市公安局移交的陪侍费用结算记录截图8张(复印件);7.现场执法照片等。  

本单位认为,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3年8月7日,我局依法向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文综罚告字〔2023〕047号),告知其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3年8月15日,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新郑市公安局《关于新郑市新区大轩烨花都音乐会所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移交函》(新公【2023】84号)的认定结果,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0184160049),对时英豪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郑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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