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4-10-21 2024-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4〕003号

当事人:新郑市歌之恋娱乐俱乐部(高章拴)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10184MA443PNL0F

负责人:高章拴

住所(住址等):新郑市郑港办事处高庄村148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查:

2024年3月5日20时19分,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辛志超(执法证号:16010821002、张玲玲(执法证号:16010821026),依法对位于新郑市孟庄镇枣福花园东大门的新郑市歌之恋娱乐俱乐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现场负责人高章拴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有15间包间,包间内有电脑点歌系统、音响、话筒等设备,收费标准为:大包间最低消费568元,中包间最低消费268元,小包间最低消费168元。据现场负责人高章拴讲,该娱乐场所是从2023年11月份开始经营的,现场负责人高章拴出示有《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4MA443PNL0F,经营者是高章拴,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是2023年9月14日,现场负责人高章拴未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查阅该场所吧台电脑计费系统,并收集经营营业额相关证据。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结束后,现场负责人高章拴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新郑市新郑市歌之恋娱乐俱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新郑市新郑市歌之恋娱乐俱乐部经营者高章拴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执法照片2张;

5.高章拴《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6.新郑市歌之恋娱乐俱乐部收费凭证1张;

7.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查询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新郑市歌之恋娱乐俱乐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2〕27号)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新郑市歌之恋娱乐俱乐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2.责令关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账号: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00000002962800028012,地址: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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