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5-06-17 2025-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文综罚字〔2025〕004号

名称: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MA45K3RU32

法定代表人:燕珂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梨河镇中华南路与锦堂路交叉口西南角105号

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一案,经查:2025年5月31日18时50分,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高治业(执法证号:16010821041)、敬晓亮(执法证号:16010821033)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新郑市梨河镇中华南路与锦堂路交叉口西南角105号的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有67台电脑,有15人正在上网消费,收费标准为每台电脑每小时收费7元,现场负责人燕珂出示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K3RU32,法定代表人是燕珂本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是2019年7月2日,执法人员查询上网消费者上网登记记录时,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珂未能提供60日内网吧的上网登记内容,执法人员随即查阅该场所吧台电脑计费系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燕珂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

1.《举报处理单》1份1页;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3.现场检查照片2张;

4.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珂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新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珂《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首次违反本规定,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一下的罚款,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新郑市唯爱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账号: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00000002962800028012,地址: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6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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