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郑州铁锤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E9TLPD1B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管委会中华路东侧同乐路北
侧秀水苑25号楼1单元101
你(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一案,经查:2025年5月21日10时05分,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范秋艳(执法证号:16010821032)、罗中良(执法证号:16010821036)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管委会中华路东侧同乐路北侧秀水苑25号楼1单元101的郑州铁锤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在营业中,现场负责人出示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E9TLPD1B。共有电脑74台,在此消费的有34人,收费标准为:大厅每小时收费8元,包间每小时收费13元,双人间每小时收费28。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了检查。该网吧负责人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结束后,现场负责人韩晓东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4.郑州铁锤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郑州铁锤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晓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现场执法照片2张;
7.韩晓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8.营业收入明细1份;
9.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查询证明。
郑州铁锤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本单位认为,郑州铁锤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郑州铁锤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下的,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郑市农村合作银行(账号: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00000002962800028012,地址: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