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务院、省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文件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二、设置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申请人在《通知》发布之前已提交设置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按照“两证合一”办理执业登记,不再单独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在《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按原有规定继续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三、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并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四、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原卫生部医政司对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规定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填写校验期或其他日期。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中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眼科医院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管理,健康体检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卫医〔2015〕5号)相关规定,省辖市和县(区)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相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并及时备案设置情况。
六、各地要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等新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七、医师合并执业资质证书事宜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