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
(六)授权委托书;
(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复印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
(六)授权委托书。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需要变更事项及证明材料;
(五)授权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详细窗口位置,受理条件,开始结束时长等。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