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2、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3、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5、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的同意书。
1、受理:申请人到新郑市卫健委医政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齐全者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3、决定:由分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
4、送达:送至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