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关于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行妇幼健康便民惠民措施,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工作的扎实推进,切实提升妇幼保健工作内涵质量,增强项目实施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基层医改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获得感。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工作的贯彻落实,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玉玲
副组长:姜伟琴 刘淑珍
成 员:李瑞峰 王保彦 罗军伟 孟君 李有峰 王艳红 范晓鹏 蔡海超 郭军智 楚明辉 曹桂成 李跃平 郭 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郑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由新郑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刘淑珍担任。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新郑市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对各单位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二)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工作专家小组:
组 长:姜伟琴
副组长:刘淑珍
成 员:陈建霞 吕 琳 苗巧珍 徐 越
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项目的培训、督导及绩效考核等。
三、职责分工
(一)新郑市卫生计生委
新郑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我市孕产期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婚前保健服务、孕前优生服务等工作的管理,制订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新郑市妇幼保健院
新郑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本市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健康教育、信息管理,开展督导检查、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并及时将结果进行总结、反馈。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开展各项工作。
四、实施细则
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附件1)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附件2)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卫项目妇幼保健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妇幼保健重点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确定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规范开展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全面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和0-6岁儿童保健服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和儿童保健服务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相关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高危儿童管理、早产儿管理、转诊随访等工作。同时认真填写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基本台账,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三)强化督导考核
1.新郑市卫生计生委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
2.新郑市卫计委按照《河南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中关于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部分的考核标准,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至少二次全面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的督导考核,并落实整改措施。
4.建立约谈通报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进行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对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完成较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未按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把宣传关口前移,把握各个环节为宣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从新婚夫妻开始,在婚姻登记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计生服务点、社区居民楼院、助产机构产科门诊等场所发放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横幅、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提高辖区内群众妇幼保健工作的认知程度和依从性,尤其是自我保健意识与自我判断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工作,针对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问题、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表册、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报表、妇幼卫生年报表、高危儿干预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