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采取 有力措施不断提升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为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 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主动性、敏感性等 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内容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程序不规范以及 超范围报送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确保 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规范报送、精准报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 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 作规范的通知》(豫政办〔2021〕6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 通知》(郑政办明电〔2022〕38 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21〕9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 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报送范围 突发事件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 等四类。按照职责分工,应急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 管委会)、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和综合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报送自然灾害类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卫 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统计并通过各自渠道分别及时报送。
(一)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报送统计范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 号)规定,本通知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工作实施办法》(豫安监管〔2016〕71 号)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范围。没有造成 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 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公路客运、公 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 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 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 12 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 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类事故中的道路 运输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 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 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 灾害直接引发的。
2.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 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 (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二)自然灾害情况报送范围。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 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 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送 灾情。
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 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 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 物灾害等。共包括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灾害、风雹灾害、 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 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12 种。其中,洪涝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风雹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地质灾害包 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不因自然原因造成的灾害不属于自然灾害。
(三)公共卫生事件报送范围。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有肺鼠疫、 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腺 鼠疫,霍乱,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病原体或治病因子,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医源 性感染事件,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12 种类型。各单位要在 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 要快速有效处置,并按照“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原则,属 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经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其中判定为食物中 毒事件的,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报送范围。主要有刑事类事件、治安类 事件、道路交通类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类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 犯罪有关的事件等 6 种类型。各单位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 时间向公安部门报送。公安部门要迅速到场核查,属社会安全事 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市委市 政府,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公安机关。
二、严格报送时间和程序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间和程序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必须在 1 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 理局(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较大突 发事件后,必须在 30 分钟内书面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必须在 10 分钟内向市政府和 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2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接到市政 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电话反馈时间 不得超过 15 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对于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敏感地区、 敏感人群、敏感时段、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要加强收集整理并及时报告,不拘泥于分 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按照相关要求 第一时间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及时开展现场核实。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首报要突出时效性,可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对有一定持续过程 的突发事件,要及时跟进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内容包括: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核实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危害程度、 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要求情况,社会舆 情引导及信息发布情况等。终报要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说明 事件来龙去脉,对整个事件作出评估并进行分析总结。
(二)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报送时间和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的 事故信息后,应在 24 小时内按规定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息直报系统”;7 日内对事故信息详细情况进行完善,并由管理 员审核上报;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 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针对道路运输事故直报,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事故直报 规定和要求,应在道路运输事故发生起 6 日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 通报事故信息。首次通报时间超过事故发生 6 日的,需注明原因。 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信 息报表》后,应接报即录,确保事故发生 7 日内在综合统计直报 系统中完成上报。
(三)自然灾害情况报送时间和程序 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1 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乡镇(街道、管委 会)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 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分村、社区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 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 急生活救助人口。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反映 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含 10 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 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 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 害发生后 2 小时内上报,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 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 接到国家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 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 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 在接到指令后 1 小时内完成。
续报。在灾情稳定前,乡、村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 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 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 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行政村(社区)应在 1 日内核定 灾情,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乡镇(街道、管委会)在 1 日内汇总上报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 5 日内将经核 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郑州市应急管 理局报告。
三、提高信息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信息报送审核把关,重点把好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做 到内容全面准确、数字客观真实、表达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练, 切实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各单 位应及时开展调度核实,单位部门间要主动沟通,加强衔接,确 保联络畅通、信息共享,确保同一起突发事件信息内容一致,杜 绝内容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等现象。
(二)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生 产安全事故实行逐级上报。
(三)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 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依照国家、省、郑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达不到较大级别,但传播速度快、 影响大、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比如爆炸),按较大事 件逐级上报。
(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是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类突 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所有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卫生、公安 等部门报送的信息均需经主要负责同志认可,并对报送内容负 责。
(六)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行为的,对直 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从重追 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