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14时40分许,新郑市辛店镇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辛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新郑辛店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5·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4年5月17日14时40分许。
(二)事故发生单位: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新郑市辛店镇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
(四)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五)死亡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不含行政罚款)。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0X;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注册资本:壹亿圆整;成立日期:2009年06月12日;住所: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号;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加工、销售;选煤设备租赁、选煤设备及配件销售;矿用材料加工、销售;矿用设备维修及配件销售;建筑物及其设施修缮、维护;场地租赁;保洁服务;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01月16日。
(二)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朱**,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密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0***********0573。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工人,已死亡。
2.曹**,男,汉族,住址:郑州市郑州矿区新华路*号院*排*号,身份证号码:410***********2072。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主任。
3.秦*,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万庄路*号宏基王朝月季园*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40***********2818。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科科长。
4.李**,男,汉族,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昆仑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10***********2015。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新郑市辛店镇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刮板机(设备编号:608)机尾刮板横撑处,距离机尾链轮约1米。刮板机长约15米,北侧为机头,南侧为机尾,煤从中间部位落下,通过刮板机输送到机头溜槽至下一工序。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5月17日14时40分许,工人刘**和朱**在压滤车间刮板机(设备编号:608)巡检,刘**在刮板机北侧机头巡检,朱**在刮板机南侧将刮板机护网拆掉并查看设备运行状况。刘**看到朱**身体晃动,突然倒在刮板机上,运行中的刮板机将其绞入设备内。刘**看到后立即大声呼喊,并向其跑去。车间主任曹**听到呼喊后,立即关闭刮板机,并赶往事发现场。曹**和刘**将朱**从刮板机中抬下来,并送往车间门口。曹**拨打郑州煤炭****总医院电话,并向公司副总李**汇报情况。15时40分许,郑州煤炭****总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将朱**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上报情况
2024年5月31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值班系统向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交办一份“群众匿名举报”,接到该交办件后新郑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向新郑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报,新郑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新郑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核查组,对该举报进行核查。
经查:2024年5月17日,朱**发生伤亡后,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联系郑州煤炭****总医院进行抢救,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事发当天新郑市“110”指挥中心未接到相关接警记录;新郑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当天均未接到相关报告。
2024年6月7日,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向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朱**,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私自将刮板机护网拆掉,查看设备运行状况时倒向刮板机,运行中的刮板机将其绞入设备内。
(二)间接原因
1.曹**,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主任,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秦*,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科科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深入,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李**,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深入,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压滤车间刮板机虽设置有防护网却未加锁,致使工人可随意拆卸,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新郑辛店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5·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力,工人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朱**,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私自将刮板机护网拆掉,查看设备运行状况时倒向刮板机,运行中的刮板机将其绞入设备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曹**,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压滤车间主任,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三)秦*,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科科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深入,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14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四)李**,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14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五)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深入,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压滤车间刮板机虽设置有防护网却未加锁,致使工人可随意拆卸,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14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郑州**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压滤车间安全操作规程,对压滤车间刮板机部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要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新郑市辛店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力度,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织密扎牢安全生产防护网,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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