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9日16时40分许,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孟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新郑孟庄麻线*村“10·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新郑孟庄麻线*村“10·19”亡人事件是一起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村民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的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0月19日16时40分许。
(二)事故发生单位:张**(个人)。
(三)事故发生地点: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
(四)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五)死亡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28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情况
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为农耕用地,约2亩,张**在该田地上进行农作物耕种。张**自家种植农作物有花生,自行购买三台二手花生摘果机放置在田地内,自用于花生摘果。张**为方便周边村民,免费让村民使用花生摘果机,摘果后花生秧用于喂养自家的羊。由于今年花生收获季节为连续阴雨天气,花生摘果后的秧无法使用,周边村民使用花生摘果机后,自愿支付张**5元作为电费。
(二)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刘**,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菜*村,身份证号码:410***********3813。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花生脱秧摘果村民,已死亡。
2.张**,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3232。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花生摘果机机主。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地里放置有三台花生摘果机,其中一台绿色的花生摘果机在田地北侧放置(损坏未使用),另外一台红色和绿色的花生摘果机在田地南侧紧挨着放置,其中红色的花生摘果机可以正常使用,绿色的花生摘果机摘果率不足,摘果遗漏率偏高。
涉事花生摘果机情况:类型:农业机械;机器型号:4HZ-950/F-17;外形尺寸:5200×4100×3000(mm);配套动力:4级,18.5-22kW;机器重量:1760Kg;机器编号:17306;出厂日期:2017年5月。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10月19日16时许,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周边7、8个村民到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使用张**花生摘果机进行花生脱秧摘果。张**启动红色的花生摘果机,让村民排队轮流使用。16时30分许,孟庄镇三王*村村民马**开始使用花生摘果机,经设备单次处理后,花生摘果不彻底,张**将花生摘果机关停。马**将部分花生仍附着的秧蔓进行收集,准备再次经设备处理。期间,有个排队的村民嫌处理较慢,便让张**将绿色的花生摘果机启动。于是,张**走向绿色的花生摘果机一旁,将设备启动让那个村民使用。16时40分许,马**呼喊张**让其把红色的花生摘果机再次启动,张**走到红色的花生摘果机旁,提醒道“我准备开了”,便启动设备。这时,旁边等待的村民听到红色的花生摘果机内有人呼喊,便大声对张**说“机器里有人”,张**立即关闭红色的花生摘果机,使用梯子爬到设备上,看到设备顶部盖板打开,村民刘**被卷在设备内部。张**询问刘**情况,刘**表示他右腿膝盖以下不敢动。现场有村民拨打“120”和“119”,还有3、4个村民和张**一起将刘**从设备内救出,放置在设备顶部平台。过了一会儿,“120”急救人员和“119”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将伤者从设备上救援下来,“120”急救人员将刘**送至新郑市华信民生医院解放路院区进行抢救。22时许,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上报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上报情况
2025年10月20日22时36分许,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新郑市警情指挥中心报“孟庄镇麻线*村一花生加工厂于10月19日发生一起机器轧人致死事件”。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对该事件进行核实。
2025年11月3日,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2025年10月19日16时许,位于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发生一起亡人事故”。2025年11月7日,完成核查工作。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孟庄镇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亡人员家属心理安抚、善后协商等工作。截至2025年11月19日,死亡人员赔偿已到位,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五、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告知机主张**、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爬入花生摘果机内部,张**在启动花生摘果机前,未对机械周边及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盲目开机作业,引发事故。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新郑市孟庄镇麻线*村村民张**自行购买花生摘果机,放置于麻线张村解放路西侧田地自行使用,进行花生摘果处理。该行为仅为满足自身生活需求及邻里间互帮互助的农业劳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畴。故新郑孟庄麻线张村“10·19”亡人事件是一起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刘**,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花生脱秧摘果村民,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告知机主张**、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爬入花生摘果机内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张**,麻线*村解放路西侧田地花生摘果机机主。在启动花生摘果机前,未对机械周边及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盲目开机作业,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郑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新郑市农业农村局,未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未对辖区内花生摘果机登记上牌,对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监管不力,未能及时排查治理农村耕地内的花生摘果机作业安全隐患。责成新郑市农业农村局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孟庄镇人民政府,未严格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对辖区内村民使用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指导不力。责成孟庄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新郑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农机作业安全监管机制,全面开展农业机械登记上牌、安全检验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厉打击无牌无证、安全设施不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建立农机安全管理台账,实现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闲置耕地、田间地头的农机作业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孟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要通过村广播、宣传栏、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点警示农事作业中的危险行为。同时将花生摘果机等农业机械、设备安全纳入乡村治理重点,结合花生收获等农忙季节事故高发特点,提前制定专项排查方案,重点整治“人、机、环境”三类隐患,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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