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6-02-24 2026-03-03
新郑新村新郑市**百货店“12·12” 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2日12时45分,新郑市新村镇107国道王垌段西侧新郑市**百货店发生一起容器(空压机储气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新郑新村新郑市**百货店“12·12”一般容器爆炸事故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有关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新郑新村新郑市**百货店“12·12”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人情违规提供充气服务、充气泵老化失修未检而导致充气泵爆炸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2月12日12时45分许。

(二)事故发生单位:新郑市**百货店。

(三)事故发生地点:新郑市新村镇107国道王垌段西侧新郑市**百货店。

(四)事故类别:容器爆炸。

(五)死亡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部分补偿款、不含行政罚款)。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新郑市**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24Q;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年07月12日;经营者:冯**;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107国道王垌段西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07月12日。

该百货店放置有一台充气泵和补胎工具。冯**因充气不赚钱,便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充气泵转让视频,之后外出打工。2025年以来冯**停止了充气业务仅经营新郑市**百货店。

(二)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苏**,男,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苏岗村*号,身份证号码:410***********1212。货车(牵引车:豫A2**N,挂车:豫A7**5挂)车主,已死亡。

2.冯**,男,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王垌村*号,身份证号码:410***********1230。新郑市**百货店(轮胎充气点)负责人。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新郑市新村镇107国道王垌段西侧新郑市**百货店(轮胎充气点)。该店位于新郑市**石油有限公司西侧,属民用建筑第三类保护物,其距加油站最近设施为30米,符合GB50156-202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的标准。

事发现场停放一辆半挂式货车,车旁放置一台充气泵,充气泵气罐炸裂。半挂式货车情况:牵引车,豫A2**N;挂车,豫A7**5挂,事发时未装载货物。涉事充气泵为一台空气压缩机,型号:4V-1.05/15,容积流量:1.05m3/min,工作压力:1.5Mpa,匹配功率:7.5kW,转速:990r/min,整机重量:350kg,外形尺寸:1580*560*1160,出厂编号:2521,出厂日期:2013年8月,厂家:上海市孚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设备已长期未开展充气业务,维护保养情况不佳。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12月12日12时许,司机梁**驾驶半挂式货车(牵引车:豫A21**N,挂车:豫A7**5挂)到新郑市新村镇**加油站进行加油。加油作业完成后,车主苏**到达该加油站,与梁**商议货车轮胎充气事宜。随后,梁**前往加油站就餐,苏**将货车自行驾驶到新村镇107国道王垌段西侧新郑市**百货店门口处,准备让该店负责人冯**为车辆轮胎充气。冯**以当天下雪、且其已长期未开展充气业务为由,最初表示不愿提供充气服务。但因与苏**系熟人关系,冯**碍于情面,最终同意为其充气。

12时30分,冯**使用充气泵对货车牵引车右侧内侧轮胎进行充气,完成后继续对同一位置的外侧轮胎进行充气。12时45分,冯**认为轮胎气压已达到可使用状态,遂告知苏**“气够了,不敢再充了”。苏**使用锤子敲击该轮胎后称“气还不够,再充点”。冯**随即继续为该轮胎充气。

在此过程中,苏**手持锤子走向车辆后方,准备检查挂车轮胎情况。当其走出约3米时,充气泵突然发生故障,气罐发生炸裂。充气泵被弹起至空中约5至6米高度,坠落时砸中苏**头部。苏**随即头朝北、脚朝南倒地,头部出血。

冯**看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苏**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上报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上报情况

2025年12月12日12时50分,冯**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2025年12月12日13时15分,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110”转“107国道新村镇**加油站旁气泵充气泵充气爆炸,伤一人,生命垂危”。

2025年12月12日13时30分,新村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接到报告后,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村镇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亡人员家属心理安抚、善后协商等工作。截至目前,死亡人员赔偿工作仍在进行中。

五、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涉事充气泵老化失修且存在本质安全缺陷。该充气泵冯**长期闲置未开展维护、检修及安全检测,气罐因老化存在结构强度不足问题,充气过程中无法承受正常气压负荷,最终导致气罐炸裂,这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设备原因。

二是车主苏**违规强令继续充气,加剧设备负荷。冯**已明确告知气压达标,苏**未采用专业工具检测,仅凭敲击主观判断,强令冯**继续充气,导致轮胎及充气泵气罐压力远超安全阈值,加速气罐炸裂,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人为诱因。

三是冯**违规操作且未履行安全管控义务。冯**明知设备长期闲置、天气恶劣,因人情违规提供充气服务,在苏**强令冒险作业时未拒绝,未落实操作人安全把关责任,放任危险作业行为,进一步放大了安全风险。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冯**作为百货店个体经营者,安全意识极度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全缺失。一是因人情违规提供轮胎充气等临时服务。二是对自有充气泵未建立维护、检修、报废管理制度,长期闲置设备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放任设备老化、气罐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风险。三是无任何安全操作规范和风险告知措施,在明知天气恶劣、设备长期闲置、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漠视作业安全。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

1.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履行机动车维修相关业务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加油站周边、物流园区周边等重点区域无备案手续擅自开展机动车充气、补胎服务的行为排查缺位,监管存在盲区,未能从行业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2.新村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不够细化,对百货店等低风险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存在“重企业、轻个体”倾向,未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个体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冯建昌违规提供充气服务的行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不到位。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苏**,货车(牵引车:豫A21**N,挂车:豫A7**5挂)车主,违规强令继续充气,加剧设备负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冯**,新郑市**百货店(轮胎充气点)负责人,违规提供轮胎充气等临时服务,长期闲置设备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违规操作,漠视作业安全。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新郑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政府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成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新村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新郑市**百货店(经营者: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范围边界,杜绝碍于人情违规开展高风险作业行为。同时立即停止一切超出百货零售经营范围的充气、补胎等机动车维修相关业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新郑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 “三管三必须” 要求,依法履行机动车维修相关业务监管职责,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体系,明确充气、补胎等基础维修业务的备案流程、材料标准及安全作业条件,引导经营者合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关键环节,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备案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精准锁定城乡结合部、加油站周边、物流园区周边等重点区域,严厉排查无备案违规开展充气、补胎等经营行为,切实筑牢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防线,坚决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新村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细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将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逐一划定网格责任人,合理增加巡查频次,建立“排查—登记—整改—销号”全流程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坚决打破“重企业、轻个体”的监管惯性,聚焦城乡结合部、偏远区域经营场所等监管薄弱点,开展常态化、全覆盖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监管盲区,进一步织密扎牢安全生产防护网,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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