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5-11-20 2025-11-27
郑许****合同段“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2日11时03分许,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合同段1#拌合站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交运局、新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郑许****合同段“12·12”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组认定,郑许****合同段“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未经报备审批,盲目组织高处作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混乱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12月12日11时03分许。

(二)事故发生单位:中国建****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新郑市新村镇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死亡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不含行政罚款)。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河南省郑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FE9L;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1年6月2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家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新郑市城关乡府前路*号*内;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6月21日。

2.中国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9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注册资本:陆拾亿圆整;成立日期:1984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行业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景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与维护;建筑产品构件、节能门窗、PVC建筑模板等的设计、咨询、生产、销售及安装;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对外工程承包;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号;登记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05月17日。

中国建****有限公司有关资质证书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32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发证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4年01月02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05]00***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发证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2年12月30日。

3.新乡市汇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4J;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叁仟零伍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05年08月10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楼梯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S308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北*米;登记机关: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5年02月26日。

新乡市汇丰****有限公司有关资质证书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1***90;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发证机关: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5年01月14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19]00***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09月24日至2028年09月24日;发证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5年09月24日。

4.河南省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肆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郑州市淮河东路*号;登记机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2年07月25日。

(二)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马*波,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西贾庄村四组*号,身份证号码:410***********0653。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大棚除雪工人,已死亡。

2.王**,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小庄村新村北路*号,身份证号码:410***********381X。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大棚除雪负责人。

3.郑**,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浯江路*号,身份证号码:350***********0513。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二工区工区长(时任郑许****合同段项目部一工区工区长)。

4.莫**,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号*室,身份证号码:452***********0312。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项目经理。

(三)项目概况

郑许****合同段由中国建****有限公司承建,长度24.8km,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技术标准,路基宽34.5m。总投资35.5亿元,全线位于新郑市境内,起点位于卢家桥附近,在G107西侧向南走向,上跨商登高速并设枢纽型互通立交,路线继续向南于新郑市西侧跨越双洎河、新密铁路,G343国道、朝杞铁路,并与G343国道处设置黄帝故里互通,继续向南后经观音寺北折向东南,跨越南水北调,于田庄西侧设置新郑南互通并折向正南,进入长葛市境内。主要施工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排水、桥涵及附属工程、交安、绿化、机电、收费站等内容,其中枢纽互通1处,服务型互通3处,收费站3处;特大桥1252m/1座(跨南水北调特大桥主桥采用90+165+120m 矮塔斜拉桥),大中桥1516.5m/7座;分离式立交桥 3876.4m/18座。涵洞16道,通道23道。建设单位:河南省郑许****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省交通****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河南省交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省公路****有限公司。

郑许****合同段1#拌和站位于主线 K2*+4*0右侧焦沟村,长146m,宽138m,占地28亩,采用封闭式管理,站内设置生产区、生活区。生产区设置拌合作业区、材料存储区、运输车辆存放区。储料仓采用轻钢全封闭结构总长137.7m,总宽59m,总面积8124m2;储料仓设置9个,5个合格料仓,4个待检料仓,最大储料18900m3,每个料仓为一拱,共设9拱。拌合站内配置2台单机HZS120型拌合楼、11辆12m3混凝土罐车,承担约为30万m3混凝土拌和运输任务。

2023年2月24日河南省郑许****有限公司(发包人)和中国建****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标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工程内容:由K1*+3*2至K3*+1**.647,长约24.813km,技术等级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20km,沥青路面,枢纽互通1处,服务型互通3处,工作内容包括段落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通道、防护、排水以及其它构造物工程等;合同暂定价款:人民币贰拾贰**元(¥223**),合同金额为含税价格,乙方需提供工程建设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执行国家现行税率。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含施工准备期)。

2023年4月14日中国建****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和新乡市汇丰****有限公司(专业分包人)签订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项目拌合站大棚、钢筋加工厂大棚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项目拌合站大棚、钢筋加工厂大棚钢结构工程施工;分包工程地点:河南省新郑市;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拌合站大棚、钢筋加工厂大棚钢结构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模式,费用包括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承包人提供除外)、包施工归档资料的报验及整理、机械费(承包人提供除外)、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治理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分包合同价款:本分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定价款(含增值税)为:¥:39**.00元,金额大写:叁佰玖**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35**.00元,增值税为:¥:32**.00元;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计划工期60天。

2023年3月17日,新乡市汇丰**有限公司(甲方)与王**(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就郑许高速项目**临建彩板房、雨棚项目达成合作,乙方为资金投资方,甲方提供技术支持。调查中发现,该工程实际是由王**挂靠新乡市汇丰**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王**担任郑许**合同段拌合站大棚、钢筋加工厂大棚钢结构工程施工负责人。2023年6月,郑许**项目拌合站大棚、钢筋加工厂大棚钢结构工程竣工,交付中国建筑****有限公司使用管理。

2023年12月10日前后,新郑市降雪较大,王**担心其原承建的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大棚钢结构工程被雪压塌。2023年12月12日,王**在未通知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未取得项目部许可且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人王*俊雇佣马*亮、马*波等三名工人前往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钢结构大棚顶部进行除雪作业。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新郑市新村镇焦沟村刘庄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储料仓门口内南侧处。现场查看时,该位置彩光瓦存在修补痕迹,坠落高度约9米。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12月12日8时许,王**和工人王*俊开车拉着融雪剂前往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到达现场后,王*俊从1#拌合站储料仓北侧的梯子爬到棚顶查看积雪厚度(约30公分),回到地面后建议王**找工人到棚顶进行除雪作业(撒融雪剂)。王**便安排王*俊联系工人,安排完后王**离开现场。9时30分许,马*亮、马*波等三名工人到达1#拌合站储料仓,三人将融雪剂运送到储料仓棚顶。随后,马*波和另一名工人到储料仓棚顶开始撒融雪剂,马*亮在地面等候。

11时03分许,马*波在储料仓棚顶西南侧撒融雪剂作业时,不慎踩中大棚顶部采光瓦,采光瓦断裂,马*波从断裂处坠落至储料仓地面。王*俊和马*亮听到有人呼喊,立即赶往现场查看情况,看到马*波平躺在1#拌合站储料仓门口内南侧处。王*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王**。约10分钟后,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立即对马*波进行检查,后将其送往新郑市中医院进一步抢救,马*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上报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仅电话告知中国建****有限公司时任郑许****合同段一工区工区长郑**“有名工人从1#搅拌站钢结构大棚坠落,人没事”,未报告事故具体情况,也未向属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上报。郑**接到报告后,未跟踪伤者伤情及后续处理情况,也未向郑许****合同段项目部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该起事故。

2023年12月12日,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新村镇人民政府均未收到该事故报告信息。

2025年8月1日,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2023年12月12日10时30分许,马*波在郑许高速ZXTJ项目部拌合站钢结构大棚顶部清理积雪时坠落”。8月4日,新郑市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对该举报进行核查。2025年9月1日,新郑市人民政府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关于核查处理郑南高速郑许段****项目多起事故举报的函》,该函内含该事故的重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后,2025年9月17日新郑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自行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赔偿事宜,达成110万元赔偿和解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五、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马*波在高约9米的钢结构大棚顶部除雪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对作业环境不熟悉踩中采光瓦坠落。

六、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王**,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大棚除雪负责人,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未通知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未取得项目部许可且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高处作业,未严格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后未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瞒报事故。

(二)郑**,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二工区工区长(时任郑许****合同段一工区工区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负责的工区内拌合站安全管理不力,未严格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跟踪伤者情况,未向项目部和相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瞒报事故。

(三)莫**,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未严格实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督促、检查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导致管理人员缺乏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意识;项目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1#拌合站等场站设施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站区采用封闭式管理,但实际中管理形同虚设,1#拌合站出入口未设置门禁系统,未建立外来作业审核制度,对未经审批的高处扫雪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马*波,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大棚除雪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对作业环境不熟悉踩中采光瓦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大棚除雪负责人,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未通知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未取得项目部许可且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高处作业,未严格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后未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7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郑**,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二工区工区长(时任郑许****合同段一工区工区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负责的工区内拌合站安全管理不力,未严格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跟踪伤者情况,未向项目部和相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7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撤职处理。

3.莫**,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未严格实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督促、检查郑许****合同段1#拌合站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导致管理人员缺乏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意识;项目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1#拌合站等场站设施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站区采用封闭式管理,但实际中管理形同虚设,1#拌合站出入口未设置门禁系统,未建立外来作业审核制度,对未经审批的高处扫雪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2.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新乡市****有限公司出借施工资质及王**挂靠资质的情况交由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中国建****有限公司郑许****合同段项目部:

(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开展履职考核。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作业审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事故报告等专项制度,规范作业许可流程,对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外来作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和安全监管。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对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事故报告、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安全等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对外来作业人员实行 “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作业。

(三)规范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1.要明确事故报告流程、时限和内容,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行为。

2.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设施安全监管

1.要对所属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重点排查高处作业区域、采光瓦等薄弱部位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2.要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维护责任人和维护周期,对可能存在积雪、坍塌风险的设施,制定专项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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