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9日18时许,新郑市郭店镇321省道和019乡道交叉口东南侧闲置院落内,一辆液化天然气(LNG)罐车在为货车加注天然气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总工会、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郭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新郑郭店朱**液化天然气非法加注点“4·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郑郭店朱**液化天然气非法加注点“4·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违法违规从事液化天然气加注经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完全失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缺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6年4月9日18时许。
(二)事故发生单位:朱**液化天然气非法加注点(以下简称非法加注点)。
(三)事故发生地点:新郑市郭店镇321省道和019乡道交叉口东南侧闲置院落内。
(四)事故类别:火灾。
(五)死亡人数:0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仅为LNG罐车损失费用,不含行政罚款)。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朱**,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沟刘村府里庄**号,身份证号码:4101**********0718。非法加注点负责人。
2.李**,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组,身份证号码:4101**********1810。郭店镇铜佛赵社区居委会村委党支部委员,非法加注点合伙人。
3.王**,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五虎庙村五虎庙***号,身份证号码:4101**********0874。非法加注点合伙人。
3.李*,男,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鸠山镇连庄村*组,身份证号码:4110**********6431。非法加注点加气作业人员(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有效期至2023年9月,逾期未审)。
(二)非法加注点概况
1.涉事场地情况
该非法加注点位于新郑市郭店镇321省道和019乡道交叉口东南侧闲置院落内。经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涉案宗地权属2016年前为郭店镇铜佛赵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双氧科技有限公司征收,但双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和留白用地(尚未具体细分用途),其中事发现场位置(LNG罐车停放位置)系留白用地,现状为其他草地。朱**、王**与李**协商使用涉事场地。
2.非法加注点经营及设备情况
该非法加注点主要从事为过往货车非法加注液化天然气,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无安全管理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属于典型的“黑窝点”。涉事设备为1辆LNG罐车(罐体型号:宝环牌HDS907GDY,未查到具体产权单位,无合法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检测)。2025年7月,朱**通过网络购买LNG罐体,由卖家托运至涉事场地内。2025年11月份朱**为罐体加装牵引车(牌照豫A6**1A,营运状态:注销,所有人:郑州卓辉物流有限公司)。
3.非法加注点投资及人员雇佣情况
该非法加注点由朱**、王**与李**三人合伙投资开办,朱**负责统筹管理。朱**雇佣李*负责现场加注操作及管理,工资6000元/月。该加注点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无安全防护设施。
4.非法加注点液化天然气采购及销售情况
朱**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购买液化天然气,该渠道安排车辆运送液化天然气加注至涉事LNG罐车,每次运送约9吨,每7-8天运送一次。朱**通过网络向货运车队发布信息,过往货车前往涉事场地进行加注液化天然气,月销售约40吨,价格由朱**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定价,每公斤比正规加气站便宜约0.3元。
5.非法加注点安全监管情况
2025年7月28日,郭店镇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涉事场地内存在LNG罐体。郭店镇政府向新郑市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上报。新郑市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值守后,未发现罐体责任人员。2025年7月29日11点48分,现场执法人员听从安排交由郭店镇铜佛赵社区村干部值守后撤离现场。调查中发现,涉事LNG罐体于2025年8月初,被扣押至和庄镇新郑永辉天然气有限公司停车场内。事后朱**将涉事LNG罐体取回并再次运送至涉事场地内。2025年11月份,该非法加注点继续从事非法加注活动直至事故发生。镇、村两级在日常安全生产排查中均未发现该违法行为。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新郑市郭店镇321省道和019乡道交叉口东南侧闲置空地内,该闲置空地东南侧头北尾南停放一辆LNG罐车,罐体最大荷载约20吨。罐车起火部位位于罐体中部。罐车东侧头南尾北停放一辆解放牌JH6厢式半挂式货车(豫A6**5M),车头烧毁。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事发现场的东南侧约30米处有一简易板房,供加注工作人员李*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6年4月9日17时55分,司机蒋*民和王*辉驾驶豫A6**5M解放牌JH6厢式半挂式货车到达郭店镇321省道和019乡道交叉口东南侧闲置空地内非法加注点,其按照加注工作人员李*的指挥将车辆停好后,便下车站在货车车头部位等待加注液化天然气。李*准备加注液化天然气时,发现货车气罐内压力较高(表显1.4 MPa),便将液化天然气罐车加气的软管连接至该货车气罐的泄压阀处进行泄压(泄压时有泄漏现象)。泄压时,李*到简易板房拿取礼品,返回后将礼品送给司机后,LNG罐车突发一声巨响,货车气罐附近着火。李*立即拿起灭火器灭火,但是火势太大,控制不住。李*便和司机蒋*民和王*辉向南侧撤离。撤离至安全位置时,司机蒋利民拨打119火警电话,上报火灾情况。李*向负责人朱**进行汇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截至20时50分许,现场火势被完全扑灭。整个应急救援过程调派腊梅路、汇通路、新村路、新郑特勤站、郭店镇专职队、中石油国家管网专职队共计94人到场处置,出动车辆装备18台套,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指挥有序,施救科学,未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上报情况
2026年4月9日18时02分,新郑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郭店镇321省道与019乡道交叉口,LNG天然气罐车起火。”
2026年4月9日18时50分,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新郑市卫健委电话:“郭店镇芦家桥附近着火”。
2026年4月9日19时许,郭店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接到报告后,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
五、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李*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燃气作业相关资质,从事LNG加注及泄压作业,现场加注作业时未穿戴防静电防护用品,发现货车气罐压力过高时,未采取规范泄压措施,且泄压过程中已出现泄漏现象仍未停止作业,导致泄漏的液化天然气积聚,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性气体,遇火花(电火花,金属碰撞火花以及人体或电机等静电火花)发生爆燃,造成事故发生。
(二)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涉事LNG罐车罐体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检测,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未定期校验,无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加注软管未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泄压及加注过程中易发生泄漏,且现场未配备足额有效的应急处置设备,无法及时控制初期火灾。
(三)非法加注点无安全防护措施:该加注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未划分安全作业区域,作业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泄漏的液化天然气无任何遮挡和防护,快速积聚后遇点火源引发火灾。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非法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法设立加注点,违法违规经营:朱**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设立非法LNG加注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违法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2.安全管理体系完全缺失: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作业资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3.设备安全管理混乱:涉事LNG罐体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检测,安全附件未定期校验,加注软管等配件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台账,设备安全隐患长期未消除。
4.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现场未配备足额有效的消防器材,未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作业人员不具备初期火灾处置能力,火灾发生后无法有效控制火势。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
1.郭店镇铜佛赵社区居委会,未严格履行村级安全生产排查和隐患上报职责,2025年11月份该罐体加装牵引车后返回事发闲置空地开展非法加注作业,村委工作人员在日常排查中未发现该非法经营行为,未及时向镇人民政府上报相关违法线索,对非法加注点的滋生蔓延负有排查缺位责任,未能发挥基层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作用。
2.郭店镇人民政府,未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排部署“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日常安全生产排查工作流于形式。2025年7月底发现涉事LNG罐体后,未跟踪处置到位;2025年11月涉事LNG罐体再次返回事发地开展非法加注作业,村级、镇级排查均未发现,未及时排查消除非法经营安全隐患,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
3.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履行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执法不严。2025年7月底安排执法人员现场值守涉事LNG罐体后,未跟踪核实处置情况,未建立处置台账,对罐体后续去向及非法加注行为监管缺位;对非法燃气加注点的排查力度不够,坐等线索上报,不能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加注点,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三)有关公职人员存在的问题
1.铜佛赵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李*:作为村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村级安全排查、隐患上报及值守监管职责,2025年11月罐体加装牵引车返村非法加注期间,日常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上报非法燃气充装违法行为,基层安全防线失守,对事故发生负有基层管理责任。
2.铜佛赵社区居委会村委委员李**: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村级安全生产监管岗位职责,开展辖区内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工作不实不严,对涉事罐车开展非法LNG充装作业期间,履行安全排查职责不实,未发现该非法违法行为,也未及时向村两委、镇政府上报隐患线索,对事故发生负有村级安全监管责任。
3.铜佛赵社区包村干部宋**:作为该村安全生产直接包联责任人,未督促指导村级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对村内闲置空地非法经营行为排查不严,未有效跟踪督办前期发现的LNG罐体安全隐患整改,隐患排查闭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包联监管责任。
4.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新郑市综合执法局)郭店中队负责人刘*,执法不严,现场值守涉事LNG罐体后,未跟踪核实处置情况,对罐体后续去向及非法加注行为监管缺位。
5.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新郑市综合执法局)原郭店中队队长李**,执法不严,安排执法人员现场值守涉事LNG罐体后,未跟踪核实处置情况,对罐体后续去向及非法加注行为监管缺位。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非法加注点负责人。违法设立非法加注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培训,默许违法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2.李**,铜佛赵社区居委会村委党支部委员,非法加注点合伙人。违法设立非法加注点,违法违规经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3.王**,非法加注点合伙人。违法设立非法加注点,违法违规经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4.李*,非法加注点加气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作业资质,违规开展泄压、加注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非法加注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违法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注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三)对有关政府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郭店镇铜佛赵社区居委会向郭店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郭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事故的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
(四)对有关部门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村、镇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材料移交新郑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025年7月,在对涉事LNG罐体查处工作中,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由新郑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实化安全监管措施,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主动靠前一步形成合力。要坚持眼睛向下,紧盯一线,狠抓终端末梢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具体的点位、具体的人员,强化从业安全意识,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二)紧紧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公共场所显示屏等渠道,特别是要把乡镇(街道)、村庄(社区)作为“打非治违”宣传的重点,让“打非治违”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打非治违”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要不断完善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不等不靠,尽快组织调查。
(三)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坚决整顿治理、取缔关闭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扛牢“打非治违”重大责任。要支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运用好集中排查、联合检查等手段,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向纵深开展。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一张网、全覆盖。
(四)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非法燃气加注、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辖区内闲置空地、城乡结合部、道路周边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从事燃气加注、储存的“黑窝点”“黑作坊”,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经营主体,坚决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查封扣押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等严厉措施予以关闭取缔。依法从严追究非法燃气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从事燃气加注、储存的“黑窝点”“黑作坊”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出租厂房、民房、闲置空地等场地给非法燃气加注点等违法经营主体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筑牢燃气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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