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2-07-29 2022-08-03
新郑市新区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3·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31日13时50分许,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3·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房屋所有人为郑州新尚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竣工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并于2020年12月9日向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郑州新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委托郑州新尚锦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全权代理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招商工作,包含但不仅限于商铺招商、租赁合同签订、物业费收取标准制定,代收取租金、物业费等相关一切事务。委托招商期限20年(自2022年1月14日至2042年1月13日)。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物业管理服务由郑州成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022年1月17日,李xx(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承租人)与郑州新尚锦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一至五层商业,用途为洗浴中心。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22年3月1日起至2032年2月28日止。其中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为施工期。租赁期内免租期为53个月。双方约定租金标准:44元/㎡/月。合同约定承租期间,李xx确保租赁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任何人身、财产纠纷,均应由李xx自己承担,并负责解决。

2022年3月1日,李xx向郑州成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装修申请表,施工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至,共计425天。2022年3月1日当天,李xx委托王xx作为拟建洗浴中心墙体拆除、建筑垃圾清理等内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并承诺一天100元作为报酬支付给王道存。王xx找到河南汇之铭装饰有限公司,让该公司出具装修设计图纸,事发时装修设计图纸并没有整体完成。随后王xx找到贾x现,让贾x现找工人按照前期的设计图纸对需要拆除的墙体进行拆除。贾x现找到贾x水、贾x军、贾x岭、贾x根等人开始拆除墙体并清运拆下的建筑垃圾。2022年3月3日左右,李xx安排工人按照设计图纸将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二楼排风孔四周墙体进行拆除,遗留的垂直排风孔洞(长1.4米,宽0.5米,距离一楼地面高约4米),用防火门板作为遮掩板。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承租人李xx,拟建洗浴中心),由郑州新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建筑面积8681.61平方米,共五层,其中一至四层为洗浴中心,五楼为办公区域。一层约1470.10平方米、二层约2078.21平方米、三层约2331.76平方米、四层约1770.07平方米、五层约327.74平方米。

2.郑州新尚锦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0xxxxxxxxGXJXU;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郑市创业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新尚天地西区4#楼2层;法定代表人:李xx;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营业期间: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房屋租赁;企业营销策划;停车场管理;绿化养护;零售:日用百货、服装、文具、珠宝首饰、照相器材、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9年9月17日。

3.郑州成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x96563G;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3月9日;营业期限:2015年3月9日至2045年3月8日;住所:新郑市学院路28号院2号楼1层(学院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9月30日。

(三)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贾x水,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刘吉安楼1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6312。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施工工人,已死亡。

2.李xx,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东土桥104号,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7613。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承租人,拟建洗浴中心项目负责人。

3.王xx,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密市大槐镇孙沟村安上沟26号,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251X 。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股东之一,现场施工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31日8时许,李xx和王xx到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安排贾x现、贾x水等人把一楼和二楼需要拆除的墙体拆除到位并把拆下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三楼和四楼的垃圾已经清理到位)。上午9时许,贾x现和贾x岭到二楼排风孔洞周边清理钢筋,贾x水、贾x军等人在一楼清理建筑垃圾。12时许,工人下班后到附近吃饭。13时15分许,贾x现和贾x岭到二楼北边电梯处继续清理,贾x根、贾x军等人在一楼清理。13时55分许,郑州成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到30号楼商业一楼卫生间,看到贾x水身体躺在蹲便上,肩膀和头在台阶悬空,脸朝上,满地是血,脸上有血和呕吐物。于是跑到物业前台喊人,物业前台人员赶到后拨打了“120”并电话通知负责人李xx。与此同时,二楼干完活正在收拾工具的贾x现看到东南角排风孔洞上原来盖的防火门板在排风孔洞旁边,透过排风孔洞看到贾x水躺在排风孔洞正下方一楼卫生间的地上。大约十几分钟,“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医生现场检查后确认贾x水已无生命体征,随后贾x现拨打“110”。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郑市新区管委会向新郑市应急局作出情况说明。新郑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派人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开展善后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并依法依规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目前事故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贾x水,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区域。

2.违法拆除建筑内排风孔周围墙体,致使排风孔洞无临边防护。

3.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排风孔四周墙体拆除后,其周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用防火门作为排风孔洞遮掩板且未固定。

(二)间接原因

1.李xx,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装修装饰工程未依法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

2.王xx,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郑州新尚锦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出租方),未依法依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违法违规租赁。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认定,新郑市新区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3·3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贾x水,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李xx,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李xx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32000元(李吉星2021年年收入80000元,80000元/年×40%= 32000元)。

(三)李xx,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负责人,装修装饰工程未依法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拆除建筑内排风孔周边墙体,致使排风孔洞无临边防护;违法破除首层原地面,改变基础受力,致使该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郑州新尚锦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违法违规租赁。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五)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日常建设监察监管职责,对违法装修装饰工程查处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工作作风不扎实,对全市违法装修装饰工程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建议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新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新郑市新区管委会未依法组织对辖区内的违法装修装饰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坚决、有效制止辖区内的违法装修装饰行为。建议新郑市新区管委会向新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负责人李xx,施工负责人王xx。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场作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后从事装修装饰活动。

(二)新尚轩辕湖壹号二期30号楼拟建洗浴中心项目,由于排风孔四周墙体拆除及首层地面部分凿除,影响结构原受力体系,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其进行安全评估,按照评估方案恢复房屋结构。评估合格后,若需继续使用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三)郑州新尚锦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应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证。加强对承租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施工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郑市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违法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有效的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不断总结违法建设治理经验。

(五)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立即责成该违法装修装饰工程停止施工,并按原设计方案进行恢复;督促项目负责人对该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待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和使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一次本辖区违法建设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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