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5-06-05 2025-06-12
新郑郭店郑州海良货运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8日17时26分许,新郑市郭店镇联盟物流园内,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叉车托举工人进行装卸货物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郭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新郑郭店郑州海良货运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4年12月18日17时26分许。

      (二)事故发生单位: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新郑市郭店镇联盟物流园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死亡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108.5万元(不含行政罚款)。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WW15;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营范围:货运站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中转、货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3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黑豹物流园C区东排5号;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9年04月23日。

       2.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DQ8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太;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3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新郑市郭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向北500米黑豹物流园;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6年12月13日。

      (二)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沈*飞,男,35岁,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杜村镇谢村村东石组,身份证号码:412***********2514。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装卸工人,已死亡。

      2.吴*刚,男,汉族,住址: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军吴行政村吴楼,身份证号码:412***********821X。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装卸工人兼叉车司机。

      3.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库宗乡栾木村立新组1705号,身份证号码:430***********5956。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4.李*亮,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东李庄089号,身份证号:410***********1813。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三)项目概况

       新郑市郭店镇联盟物流园成立于2017年,由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2024年5月31日,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和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新郑郭店工业园联盟的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功能为物流仓库;租赁物乙方采取包租方式自行管理;租赁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新郑市郭店镇联盟物流园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内。仓库内一辆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豫PZ8750,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牌照豫NFG32挂)头东尾西停放,货车左侧停有一叉车(未进行年检),叉车臂托盘高举且距离地面约3米。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8日17时20分许,吴*刚操纵叉车将货物托举至货车左侧(叉车臂距离地面约3米),随即下车站于叉车一旁,沈*飞从货车上到叉车托盘上,将货物搬运至货车,另一名装卸工在货车上整理货物。17时25分许,托盘上只剩一箱货物时,吴*刚坐到叉车驾驶位。17时26分许,沈*飞将托盘上的最后一箱货物搬运至货车后,站在托盘上,手扶着货车上货物,此时吴*刚突然操纵叉车进行倒车,叉车向右后方倒了约1米,倒车过程中沈*飞重心不稳,身体向前倾覆坠落至地面。沈*飞头朝东、脚朝西侧躺在地面上,李*从视频监控看到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沈*飞送往新郑市公立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月21日,沈*飞转院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12月28日,沈*飞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上报情况

       2024年12月22日16时49分许,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新郑市“110”指挥中心转“郭店联盟物流园12月18日有一工人从车上摔下受伤,送往一附院医治,现通知人已不行”;

       2024年12月22日,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和联盟物流园分别向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报送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22日,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28日,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沈*飞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况。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沈*飞,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装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违规站在叉车臂上搬运货物,叉车倒车时使其重心不稳坠落至地面。

      2.吴*刚,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装卸工人兼叉车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叉车驾驶)过期,违规操纵叉车进行装卸货,且在未确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操纵叉车倒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李*,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李*亮,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督促承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未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4.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新郑郭店郑州海良货运有限公司“1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利用叉车托举工人进行装卸货物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沈*飞,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装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违规站在叉车臂上搬运货物,叉车倒车时重心不稳坠落至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吴*刚,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装卸工人兼叉车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叉车驾驶)过期,违规操纵叉车进行装卸货,且在未确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操纵叉车倒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处理。

       (三)李*,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14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三)李*亮,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督促承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四)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14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五)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建议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处理。

       (六)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七)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责成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八)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行政区域的企业指导检查不力,发现隐患问题未督促企业整改形成闭环。责成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郑州海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全面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效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郑州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架构和制度,深入开展园区安全防范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增强市场园区各环节安全管理,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特种设备使用乱象,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流企业及园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安全生产防护网,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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