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8日8时50分许,新郑市辛店镇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防火防盗门研发生产规范化流水线项目一号生产厂房(以下简称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辛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一号生产厂房项目“8·2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展开全面调查。郑州市安防委办对事故查处工作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一号生产厂房项目“8·2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违反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8月28日8时50分许。
(二)事故发生单位: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新郑市辛店镇居易大道北侧、规划一路东侧。
(四)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五)死亡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不含行政罚款)。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建设单位: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741;注册资本:壹仟陆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1995年01月23日;法定代表人:赵**;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钢质防火门、钢木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材料、消防器材、防火防盗门、防盗门、室内套装门、木夹板门、建筑装饰材料、办公用品、办公器材、家具的生产销售安装施工;生产销售防火涂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新郑市辛店工业区;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04月23日。
2.施工单位: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86P;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0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王**;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门窗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产业集聚区万象路与太行大道交汇处向东220米;登记机关: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2年03月22日。
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资质证书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1****09;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发证机关: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4年04月23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22]****8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02月20日至2028年02月20日;发证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5年02月20日。
3.监理单位: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31;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楚**;类型:集体所有制;成立日期:1997年06月0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新郑市新华路;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5年03月19日。
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有关资质证书情况: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66;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9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日期:2024年2月7日。
4.劳务分包单位: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PK7C;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韩**;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5年05月14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解放路与太行大道交汇处东北角东辉蓝堡湾小区S2、S3号商业楼186铺2层;登记机关: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5年05月14日。
(二)事故涉及主要人员
1.侯**,男,汉族,住址:新郑市城关乡乔庄村,身份证号码:4101**********0632。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吊车司机(持证情况:Q2证,编号:4101**********0632,有效期:至2027年2月),已死亡。
2.禹**,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东段莲湖水岸10号楼1单元3楼301室,身份证号码:4117**********1697。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吊车车主。
3.韩**,男 ,汉族,住址:河南省原阳县陡门乡杨庄村中区二街30号,身份证号码:4107**********6030。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钢结构安装班组长(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4.毛**,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大宾乡老毛庄村9号,身份证号码:4107**********1638。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安全员。
5.张*,男,汉族,住址: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雷庄,身份证号码:4110**********3076。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经理。
6.王**,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石井村36号,身份证号码:1330**********5719。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项目概况
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位于郑州市新郑市辛店镇居易大道北侧、规划一路东侧。该工程为多层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用于生产钢制防火门成品下料,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高度20.4 m,总占地面积13354.97 m2,总建筑面积2440.53 m2。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建设单位: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该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情况:(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4101***********0431号;发证机关: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证日期:2024年11月29日;(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101***********6529(建筑)号;发证机关: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证日期:2025年04月24日;(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01***********0201;发证机关: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证日期:2025年06月20日。
2025年5月25日,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防火防盗门研发生产规范化流水线项目生产厂房一;工程地点:新郑市辛店镇居易大道北侧、规划一路东侧;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312***********5062;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一号厂房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设计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一号厂房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为准,以及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发包人要求在施工图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施工图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发包人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签约合同价:人民币15128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2025年6月3日,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年产50万套防火防盗门研发生产规范化流水线项目生产厂房一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新郑市辛店镇居易大道中原建港西侧;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文件约定的生产厂房一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工作天数为90天;合同价款: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建筑面积:24400 m2,固定综合单价:51元,暂定总价:1244400.00元。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同时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权责。
2025年8月11日,禹**(出租方/甲方)与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口头约定吊车租赁事宜。事故发生后,双方补签吊车租赁协议。租赁设备:设备名称:汽车起重机(品牌:徐工,车牌号:豫A3558Q);核心规格:最大起重量25吨;租赁用途:工程吊装、设备搬运等;租赁地点: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居易大道北侧;租赁期限:自进场之日起开始按实际工作日结算;租金:人民币1000元/日(含燃油费、维修费等);双方责任:甲方:提供合格设备及操作人员,设备非乙方原因故障需24小时内维修;乙方:按规程使用,不得转租/超载。签订协议后,禹**前期作为吊车操作人员到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进行吊装作业,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作为吊车司机报备到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8月26日,禹**向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备更换吊车操作人员侯**到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进行吊装作业,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转交至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新郑市辛店镇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东北角,汽车起重机(品牌:徐工,车牌号:豫A3558Q)停放在钢结构框架中间位置,驾驶室严重凹陷变形,汽车起重机南侧放置有大型钢柱,其中有根钢柱(规格:HK500×500×18×18;材质:Q355B;重量:3.72吨)弯曲变形,吊装使用的弓形卸扣断裂成两段,自制钢筋棍(一端捆绑绳子)作为卸扣螺栓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8月28日6时许,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钢结构安装工人到施工现场开始作业。汽车起重机司机侯**和工人黄**、毛*、申**一组到施工现场西侧进行钢柱吊装作业。8时40分许,西侧钢柱吊装完成后,侯**驾驶汽车起重机到施工现场东北侧。申**将钢丝绳一端挂至汽车起重机吊钩,另一端连接弓形卸扣,并使用自制钢筋棍穿过弓形卸扣和钢柱最上端的一个螺丝孔进行卡环。固定完成后,侯**操作汽车起重机将钢柱抬起至1米高,申**和毛*将钢柱底部的泥土清理完毕,黄**、毛*、申**撤离至吊装钢柱左右两侧。8时50分许,侯**继续进行吊装作业,将钢柱吊至与地面基本垂直时,弓形卸扣突然断裂。韩**听到“嘭”一声,便扭头看到钢柱开始向汽车起重机方向倾斜,就大声呼喊“赶紧跑”,黄**、毛*、申**就立即跑到一边,几乎同时,钢柱顶端砸向汽车起重机驾驶室,驾驶室瞬间凹陷变形,将侯**挤压在驾驶室中。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韩**联系施工现场的另一台吊车进行救援,将涉事钢柱从驾驶室吊离。9时30分许,“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侯**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上报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上报情况
2025年8月28日9时43分许,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接“120”转“一名工人吊车车厢内被大型钢构砸伤,120到现场救前死亡”。
2025年8月28日9时45分许,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向辛店镇人民政府报送情况说明。
2025年8月28日10时10分许,辛店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接到报告后,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情况说明。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部在辛店镇政府、市住建局的指导下,迅速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亡人员家属心理安抚、善后协商等工作。截至2025年8月30日,死亡人员赔偿已到位,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五、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钢柱上端未按钢结构施工方案布置吊装耳板,施工人员违反钢结构施工方案,未采用 “两点起吊法”,擅自改为 “一点起吊法”,导致钢柱受力集中、重心偏移,违反安全技术规范,且使用自制钢筋棍替代标准卡环配件,弓形卸扣受力不均且侧向载荷超出额定范围,同时卸扣未按要求检测,存在疲劳缺陷,最终吊装过程中引发断裂,吊装的钢柱倾倒砸中汽车起重机驾驶室。
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吊装作业时未核实吊装方式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在无专职指挥员指挥、索具固定不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主体单位,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核心安全管理环节全面失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一是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执行流于形式。该施工单位虽编制钢结构施工方案但未建立监督执行机制,导致方案沦为“纸面文件”,无法对施工过程形成有效约束,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相关要求。二是安全管理体系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到实处,未针对吊装作业等危险工序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未确保劳务人员掌握吊装方案核心要求与安全操作要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同时违背建筑行业“三级安全教育”基本规范。三是高危作业安全管控漏洞突出。吊装作业前未按规定对吊装器具进行检查检测,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规定,同时吊装作业前围在吊装作业区域四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5“吊装作业区域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的规定,未专门设置监护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四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失效。未严格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形成重大安全风险敞口。
2.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在劳务人员管理和施工设备管控环节存在漏洞。一方面,劳务人员安全管理严重缺位,违法违规组织作业。一是默许劳务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且放任吊装作业等危险岗位人员未经合格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便上岗作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作业现场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另一方面,施工设备源头管控彻底失效。该公司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未严格履行设备查验义务,未按规定要求出租方提供起重机械及配套器具的检测合格证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的规定。因设备安全性能未通过前置查验,无法确保符合安全作业标准,直接埋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3.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在关键环节存在监理缺位情形,未能有效发挥安全监督制衡作用,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钢结构安装属于旁站监理关键工序,然而该公司未对施工现场钢结构安装作业实施旁站监理,未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情况,未核查进场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项“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第三项“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的规定。同时,该公司监理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既未发现钢结构施工方案未执行的严重问题,亦未排查出吊装设备及配件未按规定定期开展检查、维修和保养的安全隐患,更未发现吊装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违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导致施工过程中安全违规行为失控,监理安全监督职能完全失效。
4.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对施工项目的统筹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项目安全管理体系顶层失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建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缺位问题,形成“监管真空”。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
1.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对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不力,督促施工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辛店镇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未依法严格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施工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侯**,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吊车司机,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吊装作业时未核实吊装方式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在无专职指挥员指挥、索具固定不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禹**,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吊车车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的规定,出租建筑起重机械时未提供起重机械及器具检测合格证明。建议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2.韩**,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钢结构安装班组长(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实施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钢结构施工方案不知情,默许作业人员违反钢结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毛**,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严格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2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张*,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豪门一号生产厂房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钢结构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钢结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2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王**,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钢结构施工项目失管失察,未严格实施钢结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虽编制钢结构施工方案但未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吊装作业前未对吊装器具进行检查、检测,吊装作业时未配备专职指挥员进行指挥,未严格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新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劳务人员管理缺失,未确保劳务人员掌握吊装方案核心要求,默许劳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未要求出租方提供起重机械及器具检测合格证明。建议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3.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不到位,对钢结构施工方案未执行的情况未发现,施工现场吊装作业未进行旁站,对钢结构吊装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发现、未制止。建议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4.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议新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警示约谈。
5.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不力,督促施工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责成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辛店镇人民政府,未严格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依法严格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施工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成辛店镇人民政府向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河南源诚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分包管理体系,将劳务公司安全管理纳入总包考核,杜绝以包代管,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切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吊装作业时配备专职指挥员进行指挥,对吊装器具进行检查、检测,堵塞管理漏洞和盲区,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新乡市腾名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钢结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租赁起重设备时检查设备及吊装器具检测合格证明,规范吊具索具管理,严禁使用自制非标配件,作业前核查吊具匹配性及完好性,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现场监管和审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实施,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安全管理,严格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建筑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核查方案执行、交底记录、现场旁站及指挥员配备等环节,及时发现违规施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辛店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织密扎牢安全生产防护网,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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