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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2026-09-24
新郑市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省、郑州市及我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督促企业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现公布我市4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案例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主动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坚固防线。

案例一: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案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液氮)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等危险特性,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液氮虽在日常生产中常见,但其低温特性可致人冻伤、窒息,随意存放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警示,危险化学品储存无小事,专用存储场所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安全底线。

案例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具有高温、易燃、易爆等高风险特性,无证上岗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警示,特种作业岗位不得“以熟代证”“,必须严格核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杜绝无证上岗。

案例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除尘设备的卸爆装置)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安全设备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屏障,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轻则形同虚设,重则在关键时刻无法发挥保护作用,直接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本案警示,安全设备不能“凑合能用就行”,必须严格对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装使用,确保其在关键时刻真正管用、有效。

案例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销售正丁醇、油性丙烯酸树脂等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涂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292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涉及储存、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擅自经营,极易引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本案警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是“硬门槛”,无证经营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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