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省、郑州市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现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提醒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一)新郑市某化工商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郑市某化工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新郑市某化工商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理结果】新郑市某化工商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新郑市某化工商行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肆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乔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乔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理结果】乔某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乔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赵某某把个人仓库出租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教育园区(龙湖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赵某某把个人仓库出租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赵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处理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赵某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捌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