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无指定意向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因灾伤病救治等医疗救助;
(四)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五)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事项。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无指定意向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因灾伤病救治等医疗救助;
(四)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五)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