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经营店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工作日上午9:00-12:00至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