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筹资:自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在22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490元的基础上增加230元调整到7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财政补助83.2元,市财政补助162.4元、新郑市财政补助162.4元)。具有新郑市户口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等七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出资。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二)待遇保障
1.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实行直补,比例为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2)门诊规定病种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恶性肿瘤等32个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定点治疗、月(年)定额管理,农村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合规费用的85%。门诊规定病种原则每年上、下半年各集中审批一次,每人最多可申请两种;恶性肿瘤、异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4个病种可随时申请。终末期肾病等4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待遇按照月(年)进行限额保障。
(3)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申请:申请人持社保卡复印件、1寸彩色3张,出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到所辖乡镇卫生院或者县级定点医院申请办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申报病种不受数量限制。随时申报,体检费用由申报医院先行垫付,政府出资。申报医院组织专家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批,当月便可享受政策。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当月用,不结转。随时可以更改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咨询电话:62680151,69972161。
2.住院报销
(1)普通住院:乡镇卫生院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县级医院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市级医院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省级及省外医院,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80岁以上老人报销比例提高5%,住院年度封顶为15万元。
(2)39种重特大疾病实行定点救治,限价管理,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便可享受当年医保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筹资:个人不出资,从城乡基本医保资金列出部分资金,对于费用过高的住院患者合规的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报销。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为1.1万元,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三)“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自2019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起付线由0.75万元降至0.55万元,同时提高其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按95%的比例报销。农村贫困人口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
(一)筹资: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
(二)保障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困境儿童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外,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三)报销比例: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按80%的比例报销, 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医疗救助
(一)筹资:财政全额补助。
(二)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根据对象类别,按照相应比例和限额给予医疗救助。咨询电话:0371-62687899 62671699
(三)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终末期肾病等9种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根据对象不同,门诊费用按照不同标准救助。
2.救助待遇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用的1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住院救助
1.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4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2.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根据对象类别、费用额度等情况,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7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8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5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60%,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为减轻城乡居民及困难群众垫付住院费用的负担,免去报销费用来回跑腿麻烦,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城乡居民和困难群众出院时即可完成报销。
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371-62671699 62679188
经办机构(市社保中心):0371-62680150 6997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