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办理郭店镇郑许高速ZXTJ-1标项目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郭店镇郑许高速ZXTJ-1标段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村民委员会土地0.7426公顷(7426.22平方米),用途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项目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0.3573公顷、生活用房0.3853公顷。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无条件服从。
三、由于临时用地部分位于洛驻成品油管道K177+950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输油管道安全风险管理告知书》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四、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按规定恢复土地原状;自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五、临时用地完成土地恢复后,由我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复垦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我局按照《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相关约定执行。
六、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在施工前对可能引发或遭受的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必须采取有效可行的防治措施。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临时用地到期,申请人不得继续使用。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