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新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了《新郑市202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和面积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面积 | 权属 | 位置 | 用途 |
2022B101 | 0.7746 | 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东至中华路;南至郑韩古城墙 ;西至铁路专用线;北至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2022B102 | 0.0067 | 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东至铁路专用线;南、西、北均至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2022B103 | 0.2097 | 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东至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南至铁路专用线;西至铁路专用线;北至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2022B104 | 0.0491 | 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东至铁路专用线;南至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西至化肥厂;北至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2022B105 | 0.6042 | 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东至铁路专用线;南至郑韩古城墙;西至文化路;北至新尚地产 | 城市道路用地 |
2022B106 | 0.3298 |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东至文化路;南至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西至郑新路;北至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地类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社保费 | ||
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 1.6443 | 耕地 | 水浇地 | 0.8136 | 78.0000 | 2.2500 | 87.3000 |
其他农用地 | 0.1503 | ||||||
建设用地 | 0.6804 | ||||||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 0.3298 | 耕地 | 水浇地 | 0.2616 | 78.0000 | 2.2500 | 87.3000 |
其他农用地 | 0.0230 | ||||||
建设用地 | 0.0452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征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 补偿费 | 社保费 | 合 计 |
1.6443 | 128.2554 | 1.8306 | 67.2300 | 143.5474 | 340.8634 | |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 0.3298 | 25.7244 | 0.5886 | 19.1994 | 28.7915 | 74.3039 |
合计 | 1.9741 | 153.9798 | 2.4192 | 86.4294 | 172.3389 | 415.1673 |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李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方式。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要求,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本方案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0日